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奉送瞿阁老出镇桂林 明末清初 · 王邦畿
七言律诗 押支韵
腊尽江风杨柳丝,楼台晴日迥生姿。
周公坐论三王道,方叔行六月师。
石室天光云欲晓,桂林春色雨初滋。
劳劳西望旌旗远,元老谋猷见此时。
拟上太傅丞相 元末明初 · 李延兴
七言排律 押词韵第十一部
燕在蟠空积雪晴,煌煌虎旅控幽并。
太公制敌分奇正,方叔行兵属老成。
霜压貂裘寒气重,星涵龙剑夜光明。
日华冷射鱼鳞甲,霞彩朝迎鸟羽旌。
宇内勋庸扶帝业,帐前金鼓震天声。
三槐晓雨青浮砌,万柳春风绿满营。
猎火烧云烟四合,辕门传令月三更。
屯田有策年方稔,刁斗无声夜不惊。
仗绕中坚排队出,弩驱前马着班行。
家藏书史传贤子,国有旂常令名。
炳烈精忠通紫极,涵濡德泽到苍生。
两封穹爵承殊渥,百战河山定太平。
门下衣冠多俊拔,胸中湖海愈泓澄。
腐儒漂泊身如寄,破屋荒寒病转婴。
七帙慈亲伤老朽,一丝微命转伶俜。
田园芜没忧生养,骨肉分离忆弟兄。
水满钓滩閒桂楫,烟迷乡树隔柴荆。
相君下顾千金价,士类同倾万古情。
生意从兹在蔀屋,谫材何用请长缨
与九二叔(安行) 南宋 · 方大琮
 出处:全宋文卷七三九○、《铁庵集》卷二五
某适蒙九二叔自邻墙来访,且言有族人自潮至,亟问讯,则盐干奉议曾祖叔之孙也,而某之叔行也,不觉喜曰:殿院高祖叔之后有人矣!
每痛念其事迹湮微,虽近族无有能言者,独表都官墓者疏其子孙,谓殿院刚直不挠,称于时,然亦莫详其由。
及见渡江百官年表,政和三年癸巳岁方某以言事失当罢,其为殿中,然未知所言者何事。
前岁记得后塘族中持出其告词,以与国是不合。
盖当时所谓国是者,蔡氏借绍述之说以胁制臣子,谁敢犯之?
独婴其锋,以此出台,其刚直亦可槩见。
家传不存,且无有传其疏者,惜哉!
岂有直臣而无后乎?
其留乡邦者已矣,盐干卜居于潮,一传几困矣,今一缕之脉寄于尊叔之身,能自植立,庶几死灰复然,愿勉诸。
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判 南宋 · 刘克庄
 出处:全宋文卷七五三五、《后村先生大全集》卷一九三、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八
县丞有二子:曰世光,登仕抱养之子也;
曰珍珍,亲生之子也。
县丞身后财产合作两分均分。
世光死而无子,却有二女尚幼。
通仕者,丞公之亲弟,珍珍其犹子,二女其侄孙。
男方丱角,女方孩提,通仕当教诲孤侄,当拊恤二女,当公心为世光立嗣。
今恤孤之谊无闻,谋产之念太切,首以己子世德为世光之后,而撰藏世光遗嘱二纸以为执手。
世俗以弟为子,固亦有之,必须宗族无间言而后可。
今争讼累年,若不早知悔悟,则此遗嘱二纸止合付之一抹。
何者?
国家无此等条法,使世光见存,经官以世德为子,官司亦不过令别求昭穆相当之人,况不繇族众、不经官司之遗嘱乎?
通仕所以不顾条令,必欲行其胸臆者,不过以县丞与世光皆不娶,而侄与侄孙皆幼孤,可得而欺之耳。
在法,诸户绝人所生母同居者,财产并听为主。
同居者且如此,况刘氏者珍珍之生母也,秋菊者二女之生母也,母子皆存,财产合听为主,通仕岂得以立嗣为由而入头干预乎?
通仕之意,欲以一子中分县丞之业,此大不然。
考之令文: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。
又云:诸已绝而立继绝子孙,于绝户财产若止有在室诸女,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。
然则世光一房若不立嗣,官司尽将世光应分财产给其二女,有何不可?
通仕有何说可以争乎?
若刘氏、秋菊与其所生儿女肯以世德为世光之子,亦止合得世光全户四分之一,通仕虽欲全得一分,可乎?
往往通仕亦未晓法,为人所误,此通仕之谬也。
刘氏自丞公在时已掌家事,虽非礼婚,然凭恃主君恩宠,视秋菊辈如妾媵。
然观其前后经官之词,皆以丞妻自处而绝口不言世光二女见存,知有自出之珍珍而不知有秋所生之二女,所以蔡提刑有产业听刘氏为主之判,而当职初览刘氏状,所判亦然,是欲并世光一分归之珍珍,此刘氏之谬也。
通仕、刘氏皆缘不晓理法,为囚牙讼师之所鼓扇,而不自知其为背理伤道。
当职反覆此事,因见田氏尊长钤辖家书数纸,亦以昭穆不相当为疑。
又云:「族中皆无可立之人,可怜!
可怜」!
又云:「登仕与珍郎自是两分」。
又云:「登仕二女,使谁抬举」?
又云:「刘氏后生妇女,今被鼓动出官,浮财用尽,必是卖产,一男二女断然流下」。
又云:「老来厌闻骨肉无义争讼,须与族人和议」。
书中言语,无非切责通仕,而通仕不悟,乃执此书以为證验,岂通仕亦不识文理耶?
当职今亦未欲遽绳通仕以法,如愿依绝户子得四分之一条令,可当厅责状,待委官劝谕田族并刘氏、秋菊母子,照前日和议,姑以世德奉世光香火,得四分之一,而以四分之三与世光二女,方合法意。
若更纷拿,止得引用尽给在室女之文,全给与二女矣。
此立嗣一节也。
刘氏丞之侧室,秋菊登仕之女使,昔也行有尊卑,人有粗细,爱有等差,今丞与登仕皆已矣,止是两个所生母耳。
尽以县丞全业付刘氏,二女长大必又兴讼,刘氏何以自明
兼目下置秋菊于何地?
母子无相离之理,秋菊之于二女,亦犹刘氏之于珍郎也,人情岂相远哉!
县丞财产合从条令检校一番,析为二分,所生母与所生子女各听为主。
内世光二女且给四之三,但儿女各幼,不许所生母典卖,候检校到日,备榜禁约违法交易之人。
案呈本军见任官,选委一员奉行。
寻具呈,再奉判。
裘司理居官公平,委本官唤上田族尊长(制属颇有私意干请,司理可以义理晓之。),与通仕夫妇、刘氏、珍郎并秋菊、二女当官劝谕,本宗既无可立之人,若将世光一分财产尽给二女,则世光不祀矣。
通仕初间未晓条法,欲以一子而承世光全分之业,所以刘氏不平而争。
今既知条法在室诸女得四分之三,而继绝男止得四分之一,情愿依此条分析。
在刘氏、珍郎与秋菊、二女亦合存四分之一,为登仕香火之奉。
取联书对定,状申。
大凡人家尊长所以心忿者则欲家门安静,骨肉无争;
司则欲民间和睦,风俗淳厚;
教唆词讼之人则欲荡析别人财产,离间别人之骨肉,以求其所大欲。
通仕名在仕版,岂可不体尊长之教诲、官司之劝谕而忍以父祖之门户、亲兄之财产,餍足囚牙讼师无穷之溪壑哉!
案录当职前后所判三本,一付通仕,两付裘司理,唤上刘氏、珍郎及秋菊母子,各给一本。
所有检校一节,司理狱官不可至外县,帖都昌县尉司理厅共议一定之说,前去检校,申。
如此区处,刘氏必又与秋菊有争。
妇人无知,但云我是丞妻,汝是登仕之婢,而不自知其身之亦妾也。
在法,惟一母所生之子不许标拨。
今珍郎刘氏所出,二女秋菊所出,既非一母,自合照法标拨,以息日后之讼。
再据刘氏诉立嗣事,奉判:前此所判未知刘氏亦有二女,此二女既是县丞亲女,使登仕尚存,合与珍郎均分,二女各合得男之半。
登仕既死,止得依诸子均分之法,县丞二女合与珍郎共承父分。
十分之中,珍郎得五分,以五分均给二女。
登仕二女合与所立之子共承登仕之分。
男子系死后所立,合以四分之三给二女,以一分与所立之子。
如此区处,方合法意。
但刘氏必谓登仕二女所分反多于二姑,兼登仕见未安葬,所有秋菊二女,照二姑例,各得一分,于内以一分充登仕安葬之费,庶几事体均一。
通仕者既欲以子继登仕之后,当拊恤刘氏、秋菊母子,当避嫌,不得干预县丞位下之事。
刘氏、秋菊亦宜念通仕县丞亲弟,所分之业仅得八分之二,与其立疏族,不若立近亲。
司理劝谕通仕,使责状在官,除立嗣子上分之外,不得干预兄位财谷。
仍责诸干佃知委状申,日前欺主侵盗之罪,姑照减降旨挥,并免追究,再犯追上,重作施行。
司理、王县尉,将县丞财产内珍郎与二妹作三分,登仕一分,各均分分析申。
准判,当职虽如此书判,尚恐教唆者煽动刘氏,欲为二女求添。
县丞身后浮财笼箧皆是刘氏收管,即不在检校分张之数,刘氏若果念县丞笃爱儿女,自当以此浮财贴助男女婚嫁,比之登仕位下止得田产而并不得浮财,已不胜其多矣。
并将司理劝谕寻呈押据帖,再奉判:据刘氏词,县丞有二子二女,除长子登仕系长子已身故外,见存一子珍郎及二女皆刘氏所出外,以法言之,合将县丞浮财田产并作三大分均分,登仕、珍郎各得一分,二女共得一分。
县丞一生浮财笼箧既是刘氏收掌,若官司逐一根索检校,恐刘氏母子不肯赍出,两讼纷拿,必至破家而后已。
所以今来所断止用诸子均分之法,而浮财一项并不在检校分张之数,可以保家息讼。
佥厅更开谕刘氏,取愿状呈。
寻责据刘氏供状呈,奉判:以法论之,则刘氏一子二女合得田产三分之二,今止对分,馀以浮财准折,可谓极天下之公平矣。
司理照所判奉行。
刘氏乃父之侧室,秋菊乃子之女使,珍郎与二女乃叔行也、姑行也,秋菊所生之二女侄行也,自是合有分别。
除浮财外,所有田宅并照今来所判,检校分析,申。
并帖王县尉照应。
续据刘氏等诉家产事,奉判:此事当职累判千百言,可谓明白。
访闻所委官裘司理母妻之家皆在都昌,意有牵掣,遂使已明白之事尚未予决。
牒新知郡索一宗案卷子细披阅,别委无干碍清强官,照元判监刘氏等分析,申。
十日。
续据都昌县尉申,品搭分析田县丞田宅财产事,奉判:田氏田产本司已请都昌县就本司分作八分,牒军唤刘氏母子并秋菊同赴本司,拈阄均分。
所有田通仕欲以子世德继登仕之后,昭穆不顺,本不应立,以其系亲房,姑令继绝,仰本军唤田世德与本生父通仕前来拈阄。
如不肯来,径将此一分县尽给诸女,条法行,悔之无及。
仍从本军取通仕愿状申,并帖司理照应。
牒内再奉判:如各人愿就本军拈阄分析,请备词申。
续据田年状,昨与阿刘至争亡侄立嗣,奉判:田通仕执留登仕丧柩在家,以为欺骗孤幼、占据产业之地,此何理哉?
今生者各已有分析,惟登仕丧柩合为理会。
东尉唤上刘氏、秋菊就两位儿女众财之内截拨一项钱物,为登仕葬送之费。
切待行下军、县,责令族众如法营办,通仕不得干预。
所有刘氏、秋菊两分,母子自要相依而居,于通仕者何干预?
通仕之子本不得立,所有见拨一分产业行下本县拘留,候登仕葬讫,刘氏、秋菊并儿女各安居讫,通仕别无窥图,方得以其子承此一分。
继据甲头雷先、干人余德裕状,催诉上件事。
奉判:此事甚不难决,而淹延数月,田制属死于旅邸,余德裕又以疾告,使提刑司有累月不决之讼,亦本司之耻也。
人案并押下罗司理,照已行监分析,申。
五日。
德裕系干人,本非家长,岂有官司不为予决,却使干人宰制主家之理?
司理详前后所判,介意早为分析,申。
续据罗司理解到分析关书共八本,赴司乞印押,责付各人,请令。
奉判:令各人领关讫,佥厅对定此一节呈。
如刘氏、秋菊母子与通仕和允已定,仰责状入案,却将田允勤一分关书并行给付。
如未对定,合候葬讫经本司请给。
佥厅寻责据刘氏、秋菊等,与田通仕和允供状,佥厅官书拟呈奉判行。
仍牒军,更请照本司已行,催建昌县趣了葬事讫,申。
南山倪三愧帖 宋末元初 · 王柏
 出处:全宋文卷七七九八、《鲁斋集》卷一二
予因见北山而识叔行,因叔行而识孟阳,因孟阳而识其二兄。
孟容最长,主家严毅。
每听予之言,与二季评于既退之后。
对坐肃然,少唯诺,时然后言,坚确典刑,一乡行其言而未尝有失。
孟德纯实寡言,始亦未相孚也,久而后相契,纵谈剧论无隐情,亦无世俗矫饰之为。
孟阳清介廉直,仕途有声。
惟长公得天者厚,既寿而康宁,且多男子。
二子收大名,迭登朝列,赫弈方殷。
孟德仅至中寿。
孟阳最不得年。
予每谓叔行、孟德、孟阳三君,皆非今日世运可享者,宜其困穷而长往也。
慨斯人之寂寞,而斯帖之仅存,文道日险,论学取友之事益落落矣,如之何而不于此长太息也!
孟德《风雅质疑》一卷附于后。
子明原以墓铭请,予不敢辞,为志之于石云。
南宋 · 韩履常
 押侵韵
李门弟子饶门友,渭水年龄泗水(赠方輗
按:明钟崇文隆庆岳州府志》卷一六